裁判、教練

【再次公告】 裁判與教練證照效期皆延長公告

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03086A號函辦理

本次條文修訂內容詳見附檔

重要內容為:

  • 教練證效期及展延
  • 教練證有效期間為四年;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,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,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,得向本會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,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。
  • 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:
  • 本會辦理學科、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。
  • 亞洲排球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。
  • 國際排球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。
  • 經本會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。

例:

(1)教育部體育署-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會。

(2)國家運動訓練中心-國家培訓隊教練增能教育訓練課程。

(3)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-教練增能課程。

(4)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-教練講、研習會(須先向本會申辦)

(5)各縣市體育(總)會排球協(委員)會經本會核備之相關教練課程研習會

(6)本年度辦理專業進修課程講習,共計3-10場

(7)本會辦理或輔導之各級盃賽及全國運動會召開之教練研討會議,一天至多以一小時計。

(8)各級教練講習會複訓。

附件列表:

修改日期:2022/08/23 16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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